原标题:都叫葫芦娃 不是一家人
“葫芦娃”被用于餐厅主题 著作权人索赔200万
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对很多人来说代表着童年的美好记忆,但该卡通形象近几年引发了数起侵权官司。日前,一起涉及葫芦娃形象的侵权官司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未经许可使用该形象作为餐厅主题,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被告方否认侵权,称他们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发型、脸部表情和手势等方面都与原告有着显著区别。
上影厂:葫芦娃形象被擅用
葫芦娃是国产动画片《葫芦兄弟》里面的卡通形象,凝结着很多人的童年情怀。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系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的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公司发现,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形象作为其餐厅的主题,店内突出陈设装饰“葫芦娃”的卡通形象。
该公司认为,被告非法攫取了“葫芦娃”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为此,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据原告称,在该案起诉后,被告方又开了一家分店。
被告:我们的葫芦娃为独创
“我们的葫芦娃形象是自己独创设计的,与原告的不同。” 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葫芦娃形象与被告使用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服饰、手势以及发型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并逐一列举了不同之处。
比如,被告的葫芦娃脸型为圆形、发型是中分,而原告的是平头;脸部表情也有所不同,被告的是喜悦的感觉;被告的葫芦娃有竖着大拇指的手势,而原告的没有该手势。被告的是水彩颜料在纸上形成的作品,原告的是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除此之外,葫芦罐和葫芦叶则属于惯常设计。
该公司表示,其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而是在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提起。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审理:双方均同意调解
对此,原告方表示,即便被告做出了细微的调整,但是仍未改变显著识别部分。例如头顶有葫芦、葫芦两边的叶子等都是原告对于自己美术作品的独创设计和表达。被告虽然提交商标注册证,但其店内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并不一致,而是更改了设计,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被告在短时期内在北京开的店铺取得了非常火爆的经营效果,与侵犯原告著作权具有极大的关联。“被告将此事澄清不仅维护了原告的权利,而且让公众知道去被告餐厅就餐行为与现阶段的情怀毫无关联。”
但被告否认其实施了修改行为,称是商标注册人自己设计的,并称餐厅开业至今没有获利。被告在获得被诉侵权商标后未进行过大肆宣传,其通过提供高品质的菜品和服务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葫芦娃的形象关系不大。
由于双方都同意调解,法院将于庭后主持调解。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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