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紧急情况下公民能否求助警车开道
常青村
4月15日,浙江温州一名孕妇临盆在即大出血,丈夫开车送她去医院,在一个路口闯了红灯并撞上一辆大货车。虽然孕妇经急救脱险,但孩子最终未能保住。
在抢救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有时确实不可避免闯红灯。但闯红灯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违法会遭遇警方的处罚,如果事后能够证明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处罚。二是即使警方不处罚,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未必会主动避让,温州那名孕妇的丈夫开车送其就医途中闯红灯,撞上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当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不能避免闯红灯,如何才能避免发生危险?笔者认为,有一个正确的办法可以做到两全其美,那就是向警方求助,请求警车开道或护送。
这方面不乏先例:今年3月31日,四川南充市民王先生带着母亲和3岁的儿子回老家扫墓,儿子患有G6PD缺乏症,吃完一个面包后倒地不起。王先生驾车送儿子赶赴市中心医院,途中遭遇交通严重拥堵,王先生向交警求助。两名交警受指派驾驶警用摩托,一人在前鸣响警笛,一人在后面喊话,提醒前方车辆让出车道,警摩带着王先生连闯四个红灯,及时将孩子送到市中心医院,孩子最终获救,一天后康复出院。
如果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求助警车开道的权利,既可以更好地和时间赛跑,又可以避免闯红灯产生事故。在具体实施时,如果路边有交警,可以直接向交警求救,如果路边没有交警,可以通过110求救,由110安排警车开道救助,开道的车辆既可以是警车,也可以是警用摩托车。
在老百姓紧急送医时,警方出动警车开道,这样的暖心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如“一老人突发心脏病,警车开道温暖救助,半小时送医车程仅用13分钟”“平度母子吃火锅煤烟中毒,警车开路送医抢救”“女市民突然晕倒街头,三亚交警救助警车送医”……在老百姓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下,警车开道已经成为了不少地方的普遍做法。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不过,对于使用警车开道,似乎缺乏明确的规定。2006年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和2007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都明确,不得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只有国宾车队才能享受警车开道、护卫的待遇。《警车管理规定》规定,警车是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不得挪作他用。这就是说,人民警察在危急时救助老百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救助老百姓时是否使用警车开道,在内部规定中没有具体明确。
为了让人民警察在危急时刻救助老百姓的规定落到实处,也为了让警车在紧急情况下为老百姓开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在《警车管理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即在救助老百姓的危急时刻,可以使用警车开道或护送。
也许有人觉得,既然各地警方早已这样做了,要不要明确制定相关规定不是什么大问题。其实不然。作为警察,本来就应该遵循“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正确的做法是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使用警车开道或护送。同时,这种做法如果写入法规或相关规定,可以产生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既然有了明确规定,今后警方做起来就更加简便,不需要过多的请示、研究,而可以依法办事,按规定付诸实施。二是,广大老百姓知道了法律规定,在危急时刻就可以主动求救,避免因为不知道而丧失被救助的机遇。
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且广为人知,前面提到的温州那名孕妇的丈夫就可以请求警车开道,就可能及时把妻子送到医院就医,而不至于在途中发生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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