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数十次买“过期食品”索赔被刑拘:曾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海南澄迈男子唐某在50余家超市购买问题食品,高价索赔被刑拘一案引发关注。
3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办理该案的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路派出所民警处证实,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
该民警透露,唐某自3月5日被刑拘以来,一直认为自己所做未违反法律,属于消费者正常保障利益行为。
唐某向警方承认自己曾向50余家超市、商行进行高价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余家。警方调查发现,唐某购买到过期食品后,一边向食药部门投诉,一边向商家索赔。现唐某索赔所得7万余元款项现已被警方扣押。
此外,一份由唐某提供给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事实说明”显示,唐某曾有用自己携带的过期食品“调包”超市正常商品的行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边投诉、边施压、边索赔,这还是属于友好协商的性质,索赔过高并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但调包索赔就涉嫌诈骗罪。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也发表评论表示,单纯的高价索赔并不违法,往往也得不到相关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赔手段违法,那就依法制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也认为,如果唐某只是购假高价索赔,“民法处理就行,不必刑法相待”;若唐某调包商品以欺诈手段索赔就会涉嫌犯罪,是诈骗与敲诈的竞合犯。
边投诉、边索赔
嫌疑人唐某,27岁,做过前台服务员、销售员,跑过摩的,之后以“小王”身份通过购买过期食品,一边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一边向超市、商行索赔。
3月4日晚,被警方传唤时,唐某正在海口市一家网吧内上网。随后,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索赔所得7万余元款项随即被警方扣押。
3月13日,一位不愿具名的超市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包裹严实的顾客走进店内,个高,戴长鸭舌帽,穿牛仔裤,“第一趟他进来放好东西,第二趟进来的时候就完全换了一套衣服”。
该负责人称,其超市与唐某一共有三个投诉案件,涉及棒棒糖、饼干等一些食品,价钱不超过5元钱,“他拿着商品和小票说是在你这里买的,过期的”,每次索要赔偿4000、5000元。
因怀疑唐某用过期商品调包超市商品索赔,该超市负责人拒绝了唐某的索赔要求。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12345”海口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情况表显示,2017年6月5日, “133*****422”号码机主电话投诉,称在前述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此后,分别在当年6月14日、16日、20日、22日,先后四次拨打“12345”投诉辖区食药监管部门不作为。
“一张小票一千块,给他钱他就撤销投诉。”海口市南亚广场家乐福超市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2017年2月、3月期间,一位头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称在其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要求索赔。
该负责人回忆,当时,该男子一个月来了好几次,只买过期的商品,“就一个饼干、口香糖,几块钱的东西,赔了七八千块钱。他有一次拿出了四五张小票,同一种商品他故意分几次买,买了三四次,不给钱就说要到食药监投诉,我们只能给钱了事”。
据南国都市报此前报道,在海口市秀英区汽车西站附近经营一家超市的金宾,和刚在海秀中路开了一家小超市的阿景(化名)也遇到了相同的事情。
此事经报道后,一些遭遇类似形式索赔的超市、商行负责人发现,汇款信息和电话号码等多种信息显示,购买过期商品向他们索赔的消费者实为同一人唐某。
在支付了高价索赔之后,金宾和阿景认为,唐某开口索要数千元赔偿的要求,已超出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支付10倍价款,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不足1000元的最低赔偿1000元”的规定。二人遂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海秀西派出所报案。
“调包”索赔,给钱撤诉
一份由唐某提供给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事实说明”显示,2017年11月3日,唐某携带两盒过期食品“调包”了海口海供超市的保质期内食品。但唐某在说明中否认其是刻意为之。
海供超市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了此事,并称该说明是在其超市支付了唐某5000元索赔款后,唐某承诺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撤销对其超市的投诉,并开具了这份说明。
唐某在该份“消费者事实说明”中称:“本人于2017年11月3日在海南海供超市购买了一盒元朗合桃酥50g、条码69431412525000售价2.5,经双方交流取证。”
说明中称,“2017年11月3日,我所带进海供超市的两盒元朗合桃酥50g、条码是69431412525000,我主要要目的是参照对比能让我购买到同样品牌一样的合桃酥。我本人没有看我所带进海供超市的两盒合桃酥已经过期”。
唐某在说明中称,“在对比商品是否一样的情况下,将我带进的过期合桃酥50g其中1盒放在了海南海供超市货架上。我本人在海供超市所购买的商品合桃酥50g也没过期,而是我从外面带进的两盒过期合桃酥50g、混淆所造成的误会由此给各方带来麻烦困扰。敬请谅解!消费者本人我要求撤诉结案”。(注:唐某“说明”的文字语意不通,原文如此)
前述海供超市负责人表示,事发当天,唐某戴着口罩到超市购买了一盒桃酥,然后就称桃酥已经过期,当场要求赔偿4500元。遭拒绝后,唐某拨打了食药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了投诉。食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随后到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期间,唐某一直与海供超市商谈,要求赔偿4000元,并称“耽误一天加500元”。但海供超市通过调查发现,超市采购的元朗合桃酥批次为20161204,没有唐某当时购买的20160925这个批次。
“我问他,你这个东西是你带进来的,还是我们货架上的东西。”海供超市负责人称,唐某回复称,可以写说明证明过期商品是他自己带进超市的,撤销在食药监管部门的投诉,但要“加500块钱”。
为息事宁人,海供超市支付了唐某共计5000元索赔款;唐某则应承诺,在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写下了该份“消费者事实说明”,并请求撤诉结案。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唐某被刑拘后,经警方审问,其承认对50余家超市、商行进行过高价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余家。但唐某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是消费者保障正常权益行为。
对于高价索赔,唐某表示,这些都是“精神损失”费用,商家主动自愿提出协商,“商家和我协商的时候都和我砍价,对方既然能砍价,为什么我就不能加价呢”。
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
随着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的出现,知假买假、高价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边界争议日趋激烈。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发表评论表示,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以及实行威胁恐吓的手段(客观)。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获取自己权利范围内的财物,即使是使用了一定的胁迫手段,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金泽刚认为,在高价索赔事件中,消费者一般都会以曝光、投诉等方式来“威胁”经营者,以此令商家妥协。消费者的这一方式是否属于胁迫恐吓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有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和解过程中,基于新闻本身的监督功能,消费者提出向媒体曝光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不能定性为胁迫或者恐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边投诉边施压边索赔,还是属于友好协商的性质,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的索赔请求,可以告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从刑事诉讼程序回归民事诉讼程序。消费者索赔比较高,商家不同意,那只能诉到法院,如果说法院支持那就应该赔偿消费者,如果不支持就不赔给消费者。索赔过高的并不一定就是敲诈勒索。
“实际上除了高额索赔,有的说再不给我赔偿,我向媒体曝光,这也不叫敲诈勒索。”刘俊海说,如果消费者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杜撰事实侮辱诽谤商家及商品的商业信誉的话,商家可以告他诽谤,追究名誉侵权责任,这个原则上都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刘俊海表示,该案件中,如果证据存在,唐某通过调包的做法“狸猫换太子”,这就属于侵害商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了,金额巨大的还构成犯罪行为,究竟是敲诈勒索还是诈骗罪需要依据讨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该案中男子唐某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此种打假,违背善良风俗,与被打假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所得款项,应该退回。换言之,法律不支持此种打假方式。若唐某调包商品以欺诈手段索赔就会涉嫌犯罪,是诈骗与敲诈的竞合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丁金坤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危害性复杂,有牟利损人一方面,也有啄木鸟净化市场一面;其次,被打假一方很多是经营企业,之所以“自愿交财”,也往往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譬如被行政处罚)而私了,此亦是法律所不支持者。要消除此种的职业打假行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认定赔偿协议无效,赔偿款予以返还,同时对于违法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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