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日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规定,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四类,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据悉,修订后的新规将于4月10日生效。
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规定,其中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
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
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新规要求,投资者应该用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
其中还提到,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保监会称,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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