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冷冻胚胎后离婚 丈夫单方废弃胚胎被起诉

2018-02-27 21:41:00作者:lhb来源:未知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就审理了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女方一审获赔3万元精神抚慰金。据悉,2004年秋,方木和佩佩因为一次列车上的偶遇走到一起。毕业后的方木前往美国留学,虽隔千山万水也未阻隔爱情,2010年,方木与佩佩登记结婚,随后佩佩也前往美国陪读。婚后几年,二人一直没有孩子,直到2014年底,他们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手术中,医院提取了佩佩的13个卵子,经人工授精存活6个胚胎,佩佩移植了一个,其余5个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然而,满怀希望的期待在佩佩意外流产后戛然而止,夫妻关系也在生活的琐碎中亮起红灯。2015年2月,佩佩回国工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16年7月,方木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双方尚有感情基础,法院并未判离。与此同时,存放在美国某州立医院的5个胚胎,因为方木拒绝续费,半年后被院方销毁。

直到2017年6月,方木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时,佩佩在法庭中才得知胚胎已遭废弃的事实。方木单方面废弃胚胎,让佩佩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重大打击。法庭上,一直不想离婚的佩佩提出,方木必须赔偿其抚慰金5万元。方木认为,冷冻储存的5个胚胎,每半年需要续费一次。2016年3月,因为对婚姻感到失望而停止续费,男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离婚后也不想让双方再有任何交集,因此废弃胚胎也是他的合法和正当的选择。

南京市玄武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理由主要如下:1、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2、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在女方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男方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女方的目的落空。

3、譬如甲乙协议共同投资项目,甲以无形资产入股,乙以资金入股。乙向项目投入重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时,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存在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合同法的原理来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可以为该案的处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会有的损失。

4、男方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女方身体有一定的伤害。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的损害。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

5、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6、根据伦理、一般的观念和司法政策,离婚后,女方不得单方移植胚胎。即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男方对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男方也应尊重女方的付出,照顾女方的感受。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男方想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准许。何况,感情是变化的,废弃行为难以保证是一方冷静状态下的慎重决定,有时,也不一定符合废弃方本人的利益。因此,合议庭认为应认定男方构成侵权,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还考虑了以下因素:1、承受的痛苦和伤害。女性到了生育年龄,体内卵子数是固定的,约为200多个,一般每月排卵一个,一年排卵12个。促排卵治疗后,一次可排卵多个,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治疗的过程对女性生理的干扰较大,刺激排卵导致卵巢反应低下,易出现卵巢功能早衰。此外,取卵针穿刺身体提取成熟卵泡时,身体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龄因素。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对来说,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女方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3、对婚姻的珍视程度。2016年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可归女方所有,但女方不为所动,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离,哪怕下次真要离婚了财产少分些也不后悔。从女方珍视婚姻的态度来看,男方应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分量和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男女双方在辅助生殖手术中的投入不对等,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抚慰金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