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江歌案发生在宋代,由宋朝州一级的一个法院——比如司理院,来审理此案,那么审判的大体程序会是怎么样的呢?首先,州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开庭之前,会要求法官申报是否回避,凡与江歌一家或陈世峰一家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的法官,都需要回避。
宋代的司理院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
总而言之,在庭审程序中,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清犯罪事实,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事实审查方面出错,则由他负责任。庭审程序走完,进入“录问”程序。
宋朝的司法制度
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
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则可以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
假设陈世峰在庭审时认罪,在录问时也没有翻供,那么案子便进入“检法”程序。于是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跟原告、被告及庭审法官都没有亲嫌关系的检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
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
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确立嫌犯所触犯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宋代,对一起刑事案的审理,“事实审”与“法律审”是分离的,看起来有点像普通法系下的大陪审团负责“事实审”,职业法官负责“法律审”。这叫做“鞫谳分司”。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后,案子将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通常由州的判官、推官组成,他们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
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州的首席法官——知州,做正式定判。知州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路的提刑司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现在,你觉得宋王朝的这一套刑事审判制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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