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鱼嘴镇某汽车生产厂大门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追尾事故,而这场本可以避免的事故竟是由于其中一位驾驶员的“路怒症”所引发的,最终这位受到处罚的驾驶员也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后悔不已!
事故现场图片
网络资料图
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将面临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财产损失约1万元。
交巡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在行车途中应调节好心态,杜绝“路怒症”,将道路安全放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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