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在某老年公寓担任护工,负责入住老年公寓的瘫痪老人的日常护理工作,姜某某在看护韩某某期间,多次对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
养老机构护工
养老机构
以案释法:
作为老年公寓护工的姜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对老人韩某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致韩某某肋部和面部受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青岛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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