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阿虎(化名)在约见网友小丽(化名)时,下药将其性侵,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小丽与网友阿虎约见面。大约下午1点左右,两人到了一个农家乐吃鱼,阿虎让小丽跟着服务员去选鱼,一小时后,小丽吃完饭觉得有点渴,就喝了面前的一杯饮料。之后两人开始往回走,准备去一家电影院看电影。
男子迷奸女子
车子大约行驶了20分钟,小丽便感觉有点困,在阿虎的劝说下小丽从副驾驶挪到后座去睡会儿,不一会儿就睡着了。被阿虎叫醒时,小丽发现两人在一个地下停车场,随后二人进电影院看电影。看了20分钟左右,小丽感觉头晕、看不清,二人很快便出来,阿虎开车送其回家。
女子被迷奸
“整个回家的过程我回想不起来,当时应该是很晕的状态。门应该是我开的。我进家门以后就爬在床上了。”小丽回忆当天的情景。迷糊间小丽发现阿虎在脱自己的衣服,后来只记得自己面向上躺着,阿虎趴在她身上。其他的事情小丽就开始记忆模糊。小丽再次醒来已经是第二天上午九点,醒来后小丽穿着睡衣,头晕晕沉沉的,走路也打晃。小丽的哥哥事后问阿虎给她下了什么药,阿虎说是迷春药。
阿虎在供词中称,在小丽喝下混有春药的饮料后,他抚摸小丽身上拔罐后的淤青处时,小丽主动抱住了他,二人才发生了性行为,认为二人是自愿发生的关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阿虎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药物使妇女丧失反抗能力,从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阿虎通过投放药物的方式强奸妇女,作案手段卑劣。虽然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宜认定为自首。
根据被告人阿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阿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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