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国籍回国被抓 怎么管在中国犯罪的外籍人

2017-11-16 15:05:01作者:lhb来源:未知

“我现在是外国人了,你们怎么还抓我?”一名诈骗案嫌犯被警方抓获后,惊讶地问。

据吉林《新文化报》11月15日报道,该嫌犯王某是长春人,2014年涉嫌诈骗他人60万,作案后逃往东南亚某国。此后,他花20万元通过某些渠道获得该国国籍。“有了外国人的身份,他放下心来,多次往返香港、深圳、吉林等地。”今年10月初,“洗白”身份的王某回吉林探亲,没想到被获知线索的刑警逮了个正着。

“我觉得他很傻很天真。”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的律师李幼德笑道。根据我国刑法,无论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还是中国人在境外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都依据不同的管辖原则享有管辖权。

属地管辖: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哪级司法机关管辖?

关于嫌犯王某获得外国国籍后的身份问题,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介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便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么说来,王某“外国人”的身份已成事实。那长春警察依据什么将这名“外国人”抓获归案?

“应该是根据刑事案件的属地管理原则。”李幼德介绍,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属地管辖权被普遍适用。

刑法范畴内的属地管辖权,是指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当然也要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惩罚。”李幼德说,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这两项,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犯罪。

不过,我国对外国人犯罪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级别,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发生改变。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进行一审。

这一情况在2013年发生变化。经过再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未将“外国人犯罪”列入中级法院直接管辖的范围。当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第一审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除符合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情形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李幼德律师认为,我国对外国人犯罪的审判程序,从注重“国籍”到更注重犯罪事实和危害,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11月15日,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站输入关键词“外国人犯罪”进行查询,共查到2011年至今的7篇判例,其中由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有5例,涉及最多的罪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我国也有管辖权

除了属地管辖权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属人管辖权。

刑法领域的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七条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也适用刑法。

不过,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按我国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近日来,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一案引发关注。有权威媒体指出,中日两国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日本管辖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管辖则是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李幼德说,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往往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这主要出于两方面原因 :一是犯罪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比较大,二是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比较有效。

澎湃新闻查询裁判文书网站发现,2009年至今,我国与属人管辖有关的判例共51件,其中刑事案件仅3件,其他为行政和民事案件。从案由来看,行政处罚类最多,超过六成。

李幼德律师还指出,我国刑法内容中包含“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也就是说,在国外犯罪但符合我国刑法处罚情形的,即使经过了外国审判,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可以追究。”李幼德说,刑法同时也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江歌遇害一案,李幼德认为,按照我国刑法,杀害江歌的凶手经过日本法院判决并接受刑事处罚以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对其享有追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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