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30年前抛妻弃子 现回家要求子女赡养

2017-11-02 17:09:04作者:lhb来源:未知

三十多年前,如东马塘镇居民陈某与妻子离婚后,抛下一对儿女离开如东去淮安生活。如今,66岁的他体弱多病,老无所依,也没有经济来源。

男子30年前抛妻弃子

">于是,陈某返回如东要求子女承担生活费用,但两个子女拒绝赡养,随后陈某将两名子女告上了法院,本月7号,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男子30年前抛妻弃子

">法庭上这名头发花白的老人就是陈某。1983年,他与妻子薛某离婚,那时女儿11岁,儿子4岁,当年法庭将女儿判给妻子抚养,儿子由陈某抚养。

但是离婚后,陈某就离开了家去了淮安生活,妻子薛某见4岁的儿子没有人照顾,就把儿子领回家抚养直至成家立业。30多年来,陈某没有回过一次家,也没有跟孩子有过任何的联系。一双儿女不仅没有见过父亲,也不愿跟人提及这个父亲。

陈某的女儿说,在她的记忆中,她从没有享受过父爱,虽然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是父亲对姐弟俩很凶,不是打就是骂。

近年来,陈某身体大不如前,体弱多病,又没有经济来源。陈某产生了回如东申请低保的念头,但是由于陈某有子女不符合低保条件,只能作罢。他便要求子女对他进行赡养,但两个孩子都觉得想不通。法庭在庭审中了解到,30多年来,陈某的确没有尽到过父亲抚养孩子的责任,以至于在法庭上,陈某都认不出谁是自己的儿子。

从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陈某的女儿说,父亲在外三十多年,没有音讯,也没有抚养过他们,现在却要求赡养,他们不愿意。三十多年来杳无信息,子女和陈某自然没有亲情可言,看到曾经的家人对自己的冷漠,陈某也觉得非常愧疚,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但是现在确实是走投无路了才会要求他们赡养。

法庭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有承担赡养的义务。这起案件中,虽然陈某有错在先,但毕竟曾经在一起生活过十多年,存在嫡亲的血缘关系,从亲情的角度考虑,建议子女向陈某提供一定的赡养费用,并休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顾宇说,陈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时候也做出了让步,作为子女也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赡养其父亲的义务,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法庭宣布,陈某的一双儿女每月向陈某给付400元生活费,其中女儿承担300元,儿子承担100元,直到陈某终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