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妇女王某参加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在马来西亚海岛边浮潜时,不识水性的她不幸溺亡。记者昨悉,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旅游公司负全部责任,赔偿王某的家属63万余元。
女子旅游溺亡
女子旅游溺亡
法院查明,导游蔡某不具备领队资质。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该旅游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旅游活动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王某说明该次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可能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且未按出境游的有关规定配备具备领队资质的人员担任领队,故应由该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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