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11月1日起,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其中十堰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其他县市区(含郧阳区)调整为1250元。
十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目前,十堰工资标准是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城区1225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分别为14元/小时;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为90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为12.5元/小时。此次最低标准调整后,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155元,上调至138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上调为14.5元/小时;其他县市区将统一执行同一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为13元/小时。
十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新规实施后,如用人单位违规,可拨打电话8653297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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