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买菜扶梯上摔伤 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2万
法院判决,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7成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在陆川县乌石镇,年过六旬的陈大妈去当地某超市买菜在扶梯上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2万余元。最近,陆川县法院判了这起案子。超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7成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无论是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有警示教育的意义。
事件回放
老人超市买菜扶梯上摔伤
3月10日13时许,陈大妈到乌石镇上某超市购置日常生活物品。该超市一楼到二楼间有两部履带式电梯并排上下对开方式供顾客上落。当时超市电梯因故障停运,陈大妈右手提着约20斤的米,左手拿青菜、玉米等物品,从二楼沿履带电梯步行到一楼结账,在行至距离一楼电梯出口约2米处时不慎跌倒,右手受伤。
事发后,超市当即派遣员工将陈大妈送到当地卫生院就诊,卫生院拍片诊断显示陈大妈右手手腕处骨折。随后,超市将陈大妈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陈大妈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药费2237.42元,超市已全部付清。可就后续医疗费及赔偿问题,陈大妈和超市产生了纠纷。
4月11日,乌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陈大妈、超市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陈大妈遂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陆川县法院。
责任分担起争议
超市认为老人自行跌倒应担主要责任
案件开庭时,双方最大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分担及赔偿数额上。
陈大妈认为,自己在超市购物摔伤,是超市的电梯故障停运,加上电梯湿滑,超市未立警示牌导致的,因此超市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超市未尽合理安全义务,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承担本案30%赔偿责任。”超市方虽承认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认为陈大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其自行跌倒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超市还向法庭提供了几张现场照片显示,超市电梯两边上下口均贴有警示标志“禁止攀爬”、“脚步站稳”、“紧握扶手”等醒目标志。
关于赔偿的金额,陈大妈提出了包括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2505.2元。陈大妈的理由是,她出院后继续到镇上某私人诊所购买草药敷疗近两个月共用去医药费1430元。她手伤需要6个月才能治愈,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就增加了。
对此,超市认为,陈大妈诉讼请求的赔偿数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市已经为陈大妈支付了全部医药费2237.42元,赔偿责任不应该全部由超市承担,陈大妈还应退回1392.4元给超市。
法院判决
超市安全保障缺位承担70%赔偿责任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法官对陈大妈所说的私人诊所及超市进行走访。
原来,事发当日,因电梯故障维修,当时入超市大门左边电梯正在维修,另一边电梯停止运转,由顾客上落通行。该履带电梯跨度较长(约25米),角度约20度较为倾斜,且电梯履带使用年限较久,表面较为光滑。
法院认为,超市没有采取在电梯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顾客走水泥楼梯上楼等防护措施,而是允许顾客在另一边停止运转的电梯上落通行存在明显过错,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大妈因此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陈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老年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在购物后双手均执有一定重物,在电梯行走过程时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手扶电梯护栏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
陈大妈请求出院后,在镇上某私人诊所购买草药敷疗的治疗费是1430元,经法院到陈大妈所治疗的诊所调查属实,予以认定。
对于陈大妈请求出院后因伤造成6个月的误工损失费,法院认为依据医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及原告受伤病情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误工时间为33天(住院3天+需全休30天)。
经核算,法院确认陈大妈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619.02元,被告超市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为5333.31元,被告已赔偿2237.42元,尚需赔偿3095.89元。
日前,陆川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095.89元给陈大妈。双方均服从判决,超市方于9月10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来源:《玉林晚报》)
原标题:老人超市买菜扶梯上摔伤 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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