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29岁,两年前离异,带着5岁女儿住到娘家。刘女士说,近一年多来,她多次遭到一名40多岁男子骚扰,男子几乎每天都要给她打若干个电话,还把她的照片设置成他的微信头像。两年前,刘女士做微商时和该男子认识,那时,她还在和前夫在打离婚官司。男子称,法院有熟人,可以帮忙,“实际上,他根本不认识人。”
一年多前,男子时不时地给刘女士邮寄礼品,包括鲜花和书籍,书籍是一本“初次爱你请多关照”,还给她的支付宝转账,金额是88或者99元等,“我把他的电话拉黑,重新换了手机号码都不行。他经常躲在我家的窗户外面,偷听我娘俩说话。我一出去,他就跑了”。
男子多次给她转账快递鲜花
刘女士称,男子曾表达过追求她的意愿,“我对他一点都不了解,就拒绝了他,他就开始骚扰我,几乎每天都开车来。我报过几次警,他给民警说,我们以前处过朋友,其实根本就没有。”
9月21日下午,当着记者的面,刘女士拨通了男子的电话,让以后不要再骚扰她。记者也和男子通了电话,男子称要当面说,但约定了地点和时间,男子没来。
警方称男子没有触犯法律
电话挂断后,男子用座机给刘女士打来电话,刘女士一听是他的声音,随即挂断。鄠邑警方称,接到过刘女士的报警,也曾将男子叫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男子是湖北人,1974年出生,称两人曾谈过恋爱。男子死缠烂打的追求行为没明显的过错,也没触犯法律。警方曾劝说男子要理智。
律师认为男子行为属于骚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属于骚扰,骚扰可分为性骚扰、短信骚扰、电话骚扰等,是否构成骚扰,关键看行为人行为的多次性及是否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在该事件中,该男子多次躲在窗户下偷听刘女士娘俩说话,多次发送短信,给刘女士心理上造成阴影,生活上造成不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男子的行为属于骚扰,将受到治安处罚,刘女士可再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同时,在民事上,该男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刘女士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男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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