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绥德男子刘某,2009年曾因犯抢劫罪获刑2年,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走在了犯罪的道路上。去年8月4日,刘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警方刑拘。
强奸女乘客
强奸女乘客 2016年3月30日凌晨零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将乘车的被害人张女士拉至一空地彩钢房内,后因背包内无财物,故未抢得财物。后刘某又通过殴打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张女士发生性关系。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及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点评:刘某的暴行令人发指,女性特别是欠缺社会经验的单身女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都较弱,不能为方便或便宜就轻信陌生人,应该选择正规、有安全保障的乘车方式,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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