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租客约女房东看房 见色起意将其捆绑后猥亵拍照

2017-09-18 18:07:45作者:lhb来源:未知

相约看房,没想到却约来了色狼,房主林小姐被持刀的色狼拖至卫生间,并被捆绑拍照,尽管最后她并未真正“失身”,但在这个事件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然而劫色者邓某在庭审中,竟然声称这个过程被害人是配合的,捆绑拍照是和被害人商量好的。但他的说法并未被法院采信。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捆绑女房东猥亵拍照

">林小姐是是本市长宁区某商务楼单元的业主。她与邓某因出租房屋事宜而相识,双方约定在2015年9月26日看房。当天上午10时许,邓某按照事先约定,来到该房屋内与业主林小姐商谈租房事宜。谁知,在商谈过程中,邓某见林小姐年轻貌美,于是突然间“兽性大发”,掐住被害人林小姐颈部,持一把美工刀相威胁并索要钱财。

突遭变故,林小姐强烈反抗,将美工刀部分刀刃折断。尽管如此,邓某仍用美工刀将林小姐颈部割伤,威胁其不许反抗。后邓某将林小姐拖入卫生间,将其捆绑后进行猥亵、拍照,并欲对林小姐实施强奸未果。之后,邓某又从林小姐的包中劫得银行卡6张,逼迫林小姐提供银行卡密码,还劫取林小姐的小米手机一部,然后逃逸。

捆绑女房东猥亵拍照

">但邓某却在庭上辩解,当时他与林小姐纠缠后,因担心林小姐报案而让林小姐到卫生间,林小姐是配合的,其进行捆绑、拍照等行为是与林小姐商量的。其间他有强奸的想法,后来放弃,具体的细节讲不清。手机是林小姐当时给他让他打电话给林小姐家属,他也未劫取银行卡。他的辩护人提出邓某当时是主动放弃强奸,属于犯罪中止。邓某拿手机是为了防止林小姐报警,银行卡被抢只有林小姐的陈述及银行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害人林小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证实,邓某是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对林小姐进行猥亵,且当场劫取手机、银行卡等物,因此邓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邓某当庭关于其实施相关行为时与被害人商量、得到被害人配合以及在此过程中曾产生、放弃强奸意图的辩解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邓某关于手机是被害人让其拿走通知被害人家属的辩解也与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辩护人关于邓某主动放弃强奸,系犯罪中止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