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为了偿还赌博所欠的高利贷,先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歙县、黄山市屯溪区等地,通过支付宝和财付通(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他人银行卡内人民币7.8万元。歙县法院以涉嫌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男子微信盗转他人钱财
曹某在歙县徽城镇梦徽客栈朱某房间内与其聊天,后偷拿其手机登录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朱某支付宝所捆绑的两张银行卡内转走人民币5万元到自己的账户。8月28日,被害人朱某发觉后向曹某追回0.5万元。
微信支付宝盗转钱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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