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公安”微信公号9月12日消息,2017年8月22日下午,湟源县一违法行为人米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突然服下随身携带的白色物体,后呕吐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现场勘查、调阅现场录像资料及对尸体、提取物进行检验、鉴定:米某某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2017年8月6日21时许,湟源县公安局接到举报:驾驶人米某某涉嫌酒驾。经现场审查确认驾驶人米某某无证驾驶且涉嫌醉酒驾驶,遂抽取血样送检。8月18日,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送检的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52㎎/100ml(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血液中乙醇含量80㎎/100ml以上(含80㎎),属于危险驾驶罪),已属醉酒驾驶。
8月22日,湟源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对米某某无证驾驶行为先行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当日,湟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办案民警通知米某某至城关中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前的告知,办案民警向其宣读处罚决定书后,让其签字时,米某某突然吃下随身携带的白色物体,并跑至隔壁办公室将之前自身携带来的半瓶苏打水喝下,随后产生身体不适,继而呕吐,后晕倒。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紧急处置后送往县人民医院,米某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8月22日16时28分03秒至16时52分16秒,自米某某进入城关交警中队办公室进行告知至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的过程,办案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9月5日、6日死者家属及委托律师在公安机关向其通报有关调查情况时查看了视频)。
8月22日晚,经死者米某某家属同意,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参与尸检及现勘,死者家属代表进行全程监督。8月23日凌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人员对事发现场连夜进行勘验。同时,在市人民检察院法医的全程监督和死者米某某家属的见证下对米某某进行尸检。
9月11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宁公(刑)鉴(法病)字[2017]7003号),鉴定结论:米某某系氰化物中毒死亡。理化检验结果:1.(青)公(刑)鉴(理化)字【2017】921号检验结果:所送检检材检验氰化物均显示阳性结果;从所送检的死者胃内容物中检出氰根离子。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7]6535号)检验结果:从死者心血、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呕吐物、“苏打水”字样水瓶中的水中均检出氰离子;其中心血检出中氰离子的含量为26.5μg/ml。死者前额右侧头皮下出血,程度较轻,其下颅骨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损伤,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点,磕碰可以形成。口唇周围的擦伤,皮下未见出血,抢救过程中可以形成。
米某某死亡当日,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在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配合下对涉事民警及辅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及调阅现场视频资料后,确定办案程序合法合规。
湟源县公安局
2017年9月11日
原标题:关于湟源县“ 8·22 ”非正常死亡事件 调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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