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应该找谁负责?网络平台是否担责?近日,佛山顺德法院判决了一起消费者因网购到问题食品,起诉食品销售单位与网购平台天猫商城的案件。
网购食品出现问题
顺德市民莫先生2016年7月16日在天猫商城向被告夜来香经营部开设的网店“夜来香保健品专营店”购买5盒野燕麦力片,总价值490元。因活动期间买5送3,实际发货为8盒。后来再次购买了10盒野燕麦力片,共计980元。
不久,莫先生发现自己网购的野燕麦力片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遂将夜来香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夜来香经营部)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告上法庭。
莫先生认为,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食品量应该少于等于25克/天,且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食品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另外,《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该食品并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莫先生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对入驻的被告夜来香经营部的商品有检查监控的义务。天猫公司未尽到检查监控的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上流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卖家赔偿天猫无责
顺德法院认定:原告莫先生购买野麦力片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亦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相关法规的管理性规定,故法院对莫先生退还货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在此基础上,被告夜来香经营部是否应向莫先生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顺德法院判决被告夜来香食品经营部向原告莫先生退回货款147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14700元。
顺德法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天猫公司对涉案卖家已尽事前身份审查义务,且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原告对天猫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张韬远)
原标题:网购到不合格食品 卖家被判十倍赔偿法院称网购平台已尽事前身份审查义务,且能提供卖家有效信息,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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