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抢劫案。在该案中,两位传销头目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并暴力获取他人财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交友为幌子诱骗他人加入传销
开庭审理现场
传销组织
暴力控制让人“心服口服”
搜身、殴打,往日里电视剧里才出现的情节,让三名受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身心俱疲。传销人员先是对“新进”人员进行搜身,强制扣押手机、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紧接着安排一个“师傅”不停地对其进行“洗脑”;若是不配合,则通过暴力手段控制、体罚、捂嘴、言语威胁等予以惩戒,直到被害人“心服口服”。
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卢某方安排毛某朝等四人对被害人莫莹搜身扣押物品之后,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说出其所有的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卢某方强行取走现金人民币11200元,8400元交给他人,2800元自行挥霍一空。
同年7月1日,被告人卢某方安排毛某超等五人对被害人黎强采取暴力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毛某朝负责殴打,其余四人则采取按住手脚、毛巾捂嘴等方式予以配合。被告卢某方迫使黎强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强行取现人民币55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十天后,被告人毛某朝安排人强行将被害人黄宝的手机、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扣押,并采取了掐脖子、脚顶胸部等暴力方式。期间,张某担任师傅负责“洗脑”,以期被害人黄宝配合。
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去年底、今年初,被告人卢某方、毛某朝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黎强与黄宝均达到轻微伤。”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范宇在法庭上举证,两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卢某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卢某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毛某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卢某方退赔受害人莫莹损失人民币11200元,退赔受害人黎强损失人民币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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