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的一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已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法院一审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今日头条上传播的涉案作品属于第三方上传,今日头条涉诉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在此情况下,不构成对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腾讯诉称:今日头条侵权
腾讯诉称,2016年4月20日,腾讯新闻发布涉案作品《篮球产业陷入利益博弈泥潭 姚明与篮协撕破脸》一文,其公司经合法授权,已依法享有该作品独占性的著作权,但今日头条未经其许可,便向公众提供了该涉案作品,其行为是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据此,腾讯请求法院判令今日头条立即停止该案作品的在线传播,此外,还要求今日头条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
今日头条:系第三方上传已及时删除
庭审中,今日头条对腾讯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涉案作品均系第三方上传,今日头条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今日头条辩称,通过查明后台记录,他们发现该涉案作品是经由头条号用户发布,而根据“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的约定,注册头条号平台后可以通过头条号平台上传发布内容,并向用户传播信息、与用户互动等,今日头条只是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今日头条与用户的约定,注册用户应保证在头条号平台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如发布内容产生了权利纠纷或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由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庭审中,今日头条经腾讯公司确认涉案产品已删除,同时今日头条表示涉案作品仅在今日头条网上传播,未通过其他途径传播,腾讯对此也表示认可。
判决:腾讯诉求被驳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法院确认了腾讯公司独占性地取得了获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但公证书显示,今日头条网上涉案作品的页面右侧有头条号信息以及“关注本文作者”的按钮,结合今日头条提交的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投诉指引、后台记录,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系第三方头条号上传,今日头条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腾讯公司称涉案作品系今日头条自行提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定,腾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今日头条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利,在今日头条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的本案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记者 杨国华)
原标题: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案 法院裁定驳回腾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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