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 消费者起诉电商平台

2017-08-07 19:09:45作者:lhb来源:未知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与普及,消费者在享受网购的“便捷、省心”时渐渐发现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鱼龙混杂,利用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而销售者因素未谋面常常难以找寻,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很多,维权之路道阻且艰。

杨某与顺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现场。 李 冉 摄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杨某诉北京顺丰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顺丰公司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即顺丰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消费者杨某所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

网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消费者起诉电商平台

2015年10月23日,杨某在顺丰公司的“顺丰优选”电商平台上的四川甘郁沙红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甘郁公司)店铺处购买了11盒单价为968元的四星优质高山黑苦荞茶。上述食品配料显示添加了龙须绞股蓝、红花,而龙须绞股蓝、红花属于药品,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上述普通食品。故上述食品存在非法添加的情形,属于不安全食品。此外,食品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QS513414010071无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中查到,疑似造假,属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禁止流通的食品。顺丰公司在网站承诺由其提供售后服务,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顺丰公司退还杨某货款10616元;顺丰公司10倍赔偿杨某106160元。

平台提供经营者信息,注册地址实系虚假

顺丰公司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四川甘郁公司进行了实名登记并审查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纠纷出现后,顺丰公司向杨某提供了涉诉商品经营者四川甘郁公司的企业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该地址系成都市青羊区某地。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顺丰公司提供的地址招牌为“甘郁茗茶”,负责人叫李某,为个人经营,并无四川甘郁公司在此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有涉诉商品;而四川甘郁公司的企业注册地址系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3号1幢2号,经调查,该地并没有相应门牌号,而四川甘郁公司亦查无下落。

杨某在庭审中称:“纠纷发生后,虽然顺丰公司提供了经营者信息,但根据上述信息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求告无门,只好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顺丰公司主张权利。”

顺丰公司则抗辩称:“顺丰优选网购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生产者或销售者,顺丰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关于该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顺丰公司已经依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入网时提供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如果杨某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应该向食品的实际经营者四川甘郁公司提起诉讼。”

“我决定购买这些红茶是因为我认为大企业做的电商平台比较靠谱,顺丰优选的页面上写着由顺丰商业提供售后服务,顺丰是大企业,有顺丰做售后我心里踏实。”杨某说道。

关于“由顺丰商业提供售后服务”,顺丰集团在庭审中解释说:“我们讲的这种售后服务意指基于提供购买平台服务而发生的售后服务,而非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的售后服务。”

经营者下落不明,法院判令平台进行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顺丰公司提供的四川甘郁公司地址不实,顺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有效,因此顺丰公司存在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顺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审判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顺丰公司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并非涉诉食品的经营者,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现顺丰公司所提供的四川甘郁公司地址不实,也未能提供其他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因此顺丰公司作为平台应替代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信息,其基础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突出,网络平台更有能力取得真实的卖家信息,对卖家具有较强控制力,将相应责任应配置给网络平台,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更助于鼓励网络交易繁荣。“侯军说道。

侯军针对“由顺丰商业提供售后服务”解释说:“这种承诺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顺丰公司应该履行承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有几何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消费合同,平台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仅在三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对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三是过错原则下的连带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求偿的,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郑慧媛 郭妍子)

原标题:网购食品违反安全标准 消费者起诉电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