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可以褪色,可以萎谢,怎样都可以,但我只看她一眼,万般柔情,涌上心头”,对于所有拥有恋童情结的人来说,《洛丽塔》中亨利的这段独白似乎凝结了他们最美好的畅想。
恋童癖难以被判刑
不过,时下微博大V、“创业红人”许豪杰的“恋童癖”事件所引发的一边倒的指责似乎已经证明现实世界根本容不下这种浪漫。迄今为止虽然并没有有力证据能证明许豪杰本人确实有恋童癖,许豪杰也很有可能不会因为恋童癖的争议而判刑,但可以肯定的是恋童癖本身已经被整个世界判了刑。
许豪杰难以被判刑
不久前,豆瓣网友“沉默如海”发帖不仅爆料微博大V、“创业红人”许豪杰开办恋童网站并以传播儿童色情淫秽物品牟利,同时还展示多张许豪杰本人微博里带有儿童性暗示意味的图片,声称“怎么能想到我喜欢的微博大v段子手竟然是恋童癖”。
两岸警方打击儿童色情
作为当红公众人物,网友对许豪杰的指控一石激起千层浪,而他本人微博公开的辩白则被网友质疑“请开始你的洗白表演”,是否真有“恋童癖”还未查清,许豪杰已经沦为公众恶心的对象。
截止目前,许豪杰已经以豆瓣网友“沉默如海”诽谤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公众对他本人的恶意并未消解。正像他本人回复中所写的,“这个社会上所有对恋童癖的憎恨都在沉默如海的引导下转化成为我本人的谩骂和诅咒”。然而舆论不代表法治,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许豪杰几乎不可能被判刑。
嫌犯猥亵儿童被抓
首先是公众对许豪杰恋物癖的指控,中国法律中根本没有与恋物癖直接相关的条文规定,并未有专门针对儿童性侵、性剥削方面的专门立法,儿童色情立法很不成熟。如果非要扯上关系,只能是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沾边,由于强奸罪受害对象的范畴局限于女性,许豪杰直接相关的只可能是“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已满14周岁的男性实行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而对于包括在内的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不管儿童自愿与否,行为人都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将从重处理。
不过,这些罪行想要判定的前提都需要猥亵行为的实际发生,而根据目前“沉默如海”的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许豪杰本人猥亵行为,爆料内容不仅不能证明许豪杰有猥亵男童行为,甚至连他本人有无恋童癖都证明不了。
所以关于许豪杰判刑的焦点早就从恋童癖转向了爆料中提到的“网站出售男童原味白袜,同时出售正太合集”“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等有关刑法363、364条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内容。不过,法条中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尤其是并未明确儿童淫秽物品的具体内容使得案情结果扑朔迷离。
按照目前刑法对淫秽色情物品的界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目前证据并未含有直接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至于原味白袜的出售同样不具法律说服力,这也正是许豪杰的底气所在。换句话说,想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真正给许豪杰判刑,可谓难上加难。
恋童癖被全世界围剿
如果说这个世上还有共识可言,那一定事关道德伦常,而恋童癖正卡在这条底线上。公众之所以痛恨恋童癖者,则是因为恋童癖者冲毁了这条共识。
从受害对象来讲,性侵未成年儿童放到任何地方都是不能忍受的,而恋童癖者的破坏性显然不止如此,美国有研究显示将近68%的恋童癖者都骚扰过家庭成员,30%的恋童癖者骚扰过养子、寄养子女或继子女,19%的恋童癖甚至骚扰自己亲生子女。
而对于童年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来说,成长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出现情感疾病、焦虑症、饮食疾病、药物滥用,甚至自杀。有学者曾对10个童年有过被牧师或领导性虐待的成年人,有8人表现出抑郁症或情绪低落倾向,7人离过两次婚,6人有严重的自杀倾向,4人有酒精或毒品依赖问题。
尽管恋童癖为人不齿,但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表明恋童癖并不完全是一种病态,而是有先天性的生理基础。在一项研究样本为2429个成年男性恋童癖者的调查显示,7%的男性恋童癖者的性取向只有儿童,这7%的存在暗示了恋童癖天生存在的可能性。
很多恋童癖患者在科学研究中被检测出额叶,颞叶和小脑与常人略有不同,这些不同可能暗示恋童癖患者的某些神经生理特质的先天性破坏。此外一项针对1206名被诊断为恋童癖患者的调查显示,这些恋童癖患者在6岁以前拥有头部创伤的经历占比很高,通常受教育程度不高,智力偏低,这些发现印证了早年成长过程中神经生理特质的破坏可能造成性倾向转向儿童。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出版的最新一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简称为DSM—5)为恋童癖设定了3个诊断标准:至少持续6个月反复发作的对通常是13岁或更年轻的儿童的出现幻想、性冲动等涉及性的行为、对于以上的性冲动有实际行动或性冲动和幻想已经造成痛苦和人际关系困难、年龄至少16岁并且要比儿童至少大5岁才算成立。
同时DSM-5表示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诊断为病态。如果恋童癖者本身并没有付诸于行动,就不能称作是病,而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不过碍于公众压力,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发布新闻稿将性倾向一词替换为“性兴趣”。
但无论如何,不管是不是天生取向,猥亵儿童(包括在内)都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挑衅。医学上也一直试图通过恋童癖病症的治疗纠正恋童癖者,一方面通过药理手段抑制睾丸激素下降以降低性欲,实现化学阉割;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个人或群体或两者结合开展心理治疗以辅助药物治疗。
不过必须承认,现有的医学治疗效果并不明显,药理治疗要经过3-10个月才能明显有性欲降低的迹象,所有的治疗都要基于患者同意的前提下,治疗难度极大。同时,药物治疗每年需要花费5000到20000美元,长期持续的治疗对于一般患者来讲根本不能承受。
更为尴尬的是,医学理疗虽然可以管理性欲,但并不能改变性倾向,这不论是对于恋童癖者本人还是社会都是一个极大的漏洞。也正因此,公众对于恋童癖的防治从未松过绑。
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罪犯曾两度因性侵儿童锒铛入狱,在当地居住一年之久却无人了解他的身份。这一事件直接催生出“梅根法案”,要求对此类性罪犯释放后予以备案存档。美国没有户口登记制度,可唯独这些性犯罪者不论搬到什么地方都必须登记户口。
如今在美国所有州,任何医师发现疑似具有恋童癖的患者都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当地执法机关也要强制登记恋童癖罪犯信息,以防止恋童癖患者猥亵儿童。路易斯安那州则更为严格,政府甚至要求这些恋童癖性犯罪者在他们的车辆上标记一个特别的保险杠贴纸供其他人识别自己。
为了抓捕恋童癖,FBI和地方警署常常使用钓鱼执法。1993年马里兰州一个10岁男童失踪,司法人员锁定了常常在网上传递儿童色情内容并利用网络寻找犯罪目标的两个嫌疑犯,探员伪装成儿童或青少年进入聊天室、论坛等网站吸引恋童癖者出现并将其一举抓获。
英国民间还有专门反恋童癖组织通过钓鱼执法捕捉全英国的恋童癖者和性侵害者。恋童癖猎人们在网络上扮演未成年少女诱骗恋童癖男子入圈套,当恋童癖者到达约定地点之后才发现等待他的其实是一群恋童癖猎人。
打击儿童色情就是打击恋童癖
早期科学研究曾创制了一套鉴定恋童癖者的秘籍,通过向受试者呈现包括图片、电影、音频磁带在内的各种儿童色情材料,然后根据受试者的血容量变化或血液循环变化鉴定是否为恋童癖,就像成人看A片一样,恋童癖者看到儿童色情材料同样会感到性兴奋。
担任过美国国家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主席的埃尼·艾伦认为,观看儿童色情材料是恋童癖者从实施性侵犯的第一步,儿童色情材料强化了儿童对于恋童癖者的吸引力,进而会查看更多极端的儿童色情材料,最终转化为性侵儿童的实际行动。
很多嫌犯在被拘捕时也都承认儿童色情影像“刺激他们的性欲望,在他们着手性虐儿童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研究数据表明,在美国骚扰过儿童的恋童癖者中有30%-80%看过儿童色情材料,有76%都曾因为互联网儿童色情材料被拘捕。
传统的淫秽色情制品多以文字、绘画、相片、录象和电影等形式表现,随着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淫秽色情制品的制作、分发,大量电子数据形式的淫秽色情制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迅速流通。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击儿童色情就是在打击恋童癖。
早在1989年联合国就在《儿童权利公约》阐明缔约国应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为了加强国际社会对打击儿童色情的合作,欧洲委员会先后出台《网络犯罪公约》《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虐待的公约》,前者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确保通过包括剥夺自由在内的有效、适当和劝诫等制裁手段惩罚犯罪行为。后者则主要关注防止虐待和剥削、保护和援助受害者、惩罚肇事者、促进国家和国际执法合作等方面以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美国联邦法院于1977年便通过了“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法”。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第一件涉及儿童色情的案件,大法官们认为“防止儿童性剥削对于政府而言至关重要”,维持了促进儿童色情入罪化的判决。这一判决开启了1984年儿童保护法中禁止儿童色情的先河,紧接着生产、传播、接受任何形式的儿童性剥削资料统统都入罪化。
最高法院认为儿童性露骨的写真描述不一定非要达到明显地冒犯亵渎人们的观感的程度才构成儿童性剥削,即使不符合成人色情中的有关于淫秽的标准,仍然在儿童色情法规制范围之内。时至今日,就连持有儿童色情材料在美国也已入罪,因为伴随着作品的每一次传阅观看,最初参与创作的儿童都再一次受到了伤害。
向来以性开放著称的日本也都一边出台《儿童福祉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明令禁止让儿童从事淫行行为,另一边面对国内严峻的少女形势,专门立法禁止任何人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从事引诱儿童成为等行为对象、引诱成年人成为与儿童进行等行为对象、以提供报酬为由引诱双方进行异际对象等行为,通过处罚中介行为来预防和减少“援助交际”的发生。
与之相对,中国虽然早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但迄今为止并未有一部专门的儿童色情立法,就连儿童色情淫秽物品的界定都能产生争议,也正是如此,才能让一直打擦边球的许豪杰们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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