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很正常的,情侣间就会为对方买东西,但是这对情侣分手结算开支,因为女子和男子谈恋爱的时候,为男子买衣服,礼物等等开销也是非常多,这也是很正常,毕竟这个也是恋爱的一部分,谈恋爱就是要花钱的,但是分手之后,女子就要求男方为自己的开支买单,男方当时也承诺了自己会结算开支的,可是事与愿违男子及并没有这样做。
情侣分手结算开支
于是这对情侣就闹上了法庭,女子一定要男子偿还分手开支,总达4万元,在法庭上,男子就变了一个样称自己是受到威胁才签下欠条要还款的,但是这也不是作为不还款的依据,既然签了欠条有证据证明男子欠了女子的4万元购物清单,男子没有及时还钱就是违约,所以法院一致决定男方将还款给女方按照原本欠条的结算开支。
情侣分手结算开支
安某(女)与侯某(男)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物,开销达4万元。双方分手时,安某要求对自己在恋爱期间的支出进行结算,侯某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安某起诉到武隆县法院讨要。近日,武隆县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为由,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原告安某与被告侯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买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对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进行结算,侯某表示同意。经结算,安某为侯某开销共计4万元。侯某认可并向安某出具欠条一张,表明年底还清。但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侯某未向安某支付任何款项。
情侣分手结算开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举示了支付宝的消费记录,证明自己在与侯某恋爱期间为对方多次购买物品。两人分手后,安某与侯某对恋爱期间的账务进行结算,被告侯某也在双方结算的基础上出具欠条,可见双方认可该笔款项并非赠与。侯某辩称,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定,该欠条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侯某给安某出具欠条后,未按时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安某欠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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