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初入职场上班,结果遇到了一个饥渴难耐的同性恋上司,面对一个时常对他进行性骚扰的男上司,该下属男子要怎么办呢?男下属忍无可忍告上司性骚扰,然后一气之下离职走人。上班时间遇上这样一个公私不分的禽兽上司,男下属无法忍受也可以理解。
男下属告性骚扰
该男子透露,公司经理是男的,当天他要求当事人去宁波一家五星级酒店,称有公事要谈。真实当事人真的是毫不迟疑的跟着去了,结果竟发现对方是为了对他进行性骚扰才会相约他前去酒店的!男下属不愿意屈服,2个月后,该经理便将他开除,并且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我的手机通讯进行干扰,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男下属告性骚扰
方某说,他跟对方交涉多次,至今未果。去年年中,方某将这名公司经理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经理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请求判令对方赔偿他精神抚慰金1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当事人都到了,都没有请代理人。案子适用的是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
庭上法官问方某有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方某表示没有。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当庭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职场“性骚扰”维权难?
男下属告性骚扰
记者检索发现,这个案子是宁波两级法院10年来受理的唯一一起诉诸法律的职场“性骚扰”案。而去年,新浪在女性频道做过的一次性骚扰投票调查,参与调查的10余万名网友中,7成左右的人都称遭遇过性骚扰,其中至少5%发生在办公室。
之所以起诉率不高,跟性骚扰举证难、认定难、索赔难有关。一名法律人士称,“性骚扰并非独立的案由,实践中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人格权受损为由,向侵害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由于性骚扰发生之时,往往只有侵害人和受害人两人单独在场,一些言语、肢体类的行为很难举证,使得相关案件的败诉率极高。”
不仅受害人维权存在障碍,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如何认定对主审法官也是挑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很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这些法条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没有确定归责原则,而且,没有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该法律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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